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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确保工程质量,规范建筑市场质量行为,用经济手段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各方主体责任,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研究制定了《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意见》。
工程智库小编摘取《意见》要点如下,全文附后。
一、工程担保
1、可以涵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款支付、质量保修、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各个阶段和环节。
2、保证人可以是专业担保公司、银行或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以下统称“保险合同”)作为工程担保的形式之一,与现金、专业担保机构担保书、银行保函具有同等效力。
3、资质合作公司称工程担保主要包括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投标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工程质量保修担保。
4、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优先采用担保方式,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得强制要求采用现金形式。
5、凡提供相应担保证明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绝接受。
二、工程类保险
(一)工程类保险包含工程质量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工程质量保险是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向保险公司投保,针对保修期以后出现质量缺陷的保险。
1、工程项目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2、工程项目保修期后,在保险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置。
3、投保的工程项目竣工备案后2年,投保人向保险人指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机构申请质量检查,保险合同自检查通过之日起生效,保险期为10年。
4、资质合作公司称投保的建筑物,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潜在缺陷在保险期间内发生质量事故造成建筑物的损坏,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置的费用。
(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至工程竣工验收止。
1、投保的建筑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查勘定损,依法做好理赔服务,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偿部分保险金,用于事故伤亡人员赔偿及支付医疗等费用。
三、保障措施
1、建筑业企业已提供履约担保和工程质量担保的,建设单位不得再扣押工程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
2、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修担保费用由承包单位计入工程造价,工程质量保险费用由建设单位纳入工程总投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从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3、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费用应当计入建设单位管理费。